2008年8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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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
退休人员上班猝死 法院认定视同工伤
王海燕

  案情回放:
    退休人员老徐自2000年起一直在海盐县某空调商场担任业务经理。2007年9月15日,商场老板叫上老徐等人打牌,期间老徐突然意识不清跌倒在地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医院诊断为猝死。
    事发后,老徐的妻子吴某多次找到商场协商赔偿事宜,未果。次月24日,吴某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,但该县劳动部门以“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,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。此类人员受伤的,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”为由,决定不予受理。2007年11月,吴某向海盐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老徐之死视同工伤,判令商场赔偿医疗费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十万余元。日前,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徐家属的诉讼请求
  法官说法:
   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。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,用人单位录用退休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老徐与被告空调商场业主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。
   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: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应当认定视同工伤。”虽然,被告提出老徐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起,但根据相关规定,“突发疾病”包括各类疾病,故老徐的具体死亡原因与其死亡能否认定为“视同工伤”无关。
    另外,老徐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上打牌娱乐,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,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,但不能作为否定“视同工伤”情况认定的依据。